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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全文)
Oct 31st, 2016

近年来,随着我国细胞免疫治疗的发展,业内要求规范细胞免疫治疗的呼声日渐增多。细胞免疫治疗是否安全、有效,一方面取决于细胞本身,这需要科学家对不同细胞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来确定;另一方面还取决于细胞制备环节,是否能保证制备出符合质量标准、未受污染的细胞制剂。因此加强免疫细胞制剂质量管理,对细胞免疫治疗的临床研究和应用尤其重要。由于免疫细胞制剂基本上都是小批量,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个体制剂,制备机构也多为中小型单位,如何将 GMP 的基本原则与免疫细胞制剂制备有机结合是当前的重要课题。2015 4 月,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启动了《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的起草工作,期间几易其稿,组织大小研讨会十余次,经反复修改后形成了最终的规范文本。规范的颁布,旨在对业内开展免疫细胞制剂制备给予指导,并为对机构开展免疫细胞制剂制备的能力进行评价提供依据。该规范提出了免疫细胞制剂制备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由于各个机构采用的工艺和制备细胞不同,机构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达到规范的要求并对机构所制备的制剂负全部责任;机构符合和达到该规范的要求,并不表示机构所制备的免疫细胞制剂就可以自行开展临床研究或应用,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该规范在起草过程中,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医药生物技术临床应用专业委员会、英普乐孚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得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希波医学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临床细胞治疗技术平台研究与应用示范》课题组等单位提供了大力支持,并得到了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孟淑芳研究员、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张叔人研究员的悉心指导,在此一并致谢。

免疫细胞制剂制备质量管理自律规范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章  人员

第四章  场所及设施

第五章  设备

第六章  样本及物料

第七章  工艺

第八章  检测与放行

第九章  储存与运输

第十章  标识与追溯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协助免疫细胞制剂制备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在制备过程中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及差错,且保证免疫细胞制剂的安全性、生物学效应,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和指导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免疫细胞是指人体组织来源(骨髓、外周血、胸腹水、脐带血、淋巴结、肿瘤组织等)中获得的用于以治疗为目的免疫细胞。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免疫细胞制剂制备的所有阶段。

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  机构应建立与免疫细胞制剂相符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配备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的对应条件。

第五条  质量管理体系应涵盖影响免疫细胞制剂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物料、免疫细胞制剂的制备、控制、放行、储存和运输的全过程,确保制备的免疫细胞制剂符合预定用途。

第六条  质量管理体系应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管理文件、标准操作规程、记录,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如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制备机构应建立电子信息系统的设计、运行、使用、升级、变更等管理程序,并对其运行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定期验证。

第七条  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对错误、意外事件、可疑不良事件、偏差、变更和投诉等进行调查、评估、文档记录及报告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章   

第八条  机构应配备与免疫细胞制剂制备相适应的人员,关键人员至少应包括机构负责人、制剂制备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制剂制备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具有与职责相关的专业知识(细胞生物学、微生物学、生物化学或医药等),同时应具有三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或接受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制剂制备负责人与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条  机构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负责人,且不得与制剂制备负责人相互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和批准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得将职责委托给质量受权人以外的人员。

第十条  机构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经过培训并获得相应岗位资质的工作人员,仅执行其资质授权的职责,其学历、经历、资格证书、继续教育与健康记录,应予建档保存。

第十一条  机构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细胞制备造成污染的风险。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制备区和质控区。

第十二条  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从事细胞制剂制备工作,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制剂疾病的人员从事细胞制备工作。员工患病康复后要求上岗,须到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场所及设施

第十四条  免疫细胞制剂制备场所的设计与建设应遵循物理隔离的建筑设计原则,以细胞制剂安全为核心,应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同时确保人员工作环境的安全无害。制备场所的面积应能满足机构开展细胞制剂制备各项功能的需要。

第十五条  免疫细胞制剂制备场所分为洁净区及非洁净区。洁净区各功能区包括细胞制备区、细胞储存区、质控区等,质控区应独立于制备区。非洁净区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物料储存室、气体储存室等,不应与洁净区交叉过往。

第十六条  洁净区应当根据制备流程及相应的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洁净区应以温湿度、微粒、微生物、压差为主要控制参数。静态洁净度达到不低于 C 级背景下的 A 级。质控区及其空调系统应单独设立,洁净度级别应与制备区要求一致。

第十七条  医疗废弃物应有独立的放置场所,其处理应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感染性样本与非感染性样本的处理及制备场所应在独立的物理空间。感染性样本制备间建议采用正压送风过滤后外排,不再回流循环,或采用负压制剂室。污物传递直接通向污物活室。

第十九条  非临床研究目的的工作不得与免疫细胞制剂制备间及设备共用。

第二十条  制备场所应设置门禁,以避免未授权人员进入。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设备的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且应不致对细胞制剂、环境及人员安全产生不良影响,应当尽可能降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并置于适当地点以便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灭菌。

第二十二条  应当建立设备采购、安装、使用、清洁、维护维修、校准等操作程序并保存相关记录。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当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制备。最近期间的使用记录应置于各相关设备附近供查阅。

第二十三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制备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校准的量程范围应当涵盖实际制备和检验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 感染性样本与非感染性样本的处理及制备所使用的设备不应交叉使用。

第六章  样本及物料

第二十五条  免疫细胞制剂制备所用的物料是指制备及检测过程中所使用的试剂耗材与细胞制剂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及外包装材料。

第二十六条  免疫细胞制剂制备所用的样本及物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进口物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应当建立样本及物料的操作规程,确保样本及物料的正确标识、接收、检验、储存、发放、使用和发运,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第二十八条  样本及物料接收应准确记录,记录应包括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样本及物料的名称,机构内部所用样本及物料名称和(或)代码,接收日期,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标识的批号,质量报告,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接收后机构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

第二十九条  样本及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他可能影响样本及物料质量的情况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

第三十条  样本及物料应当根据其性质有序分批贮存和周转,发放及发运应当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当有相应操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样本、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的,物料等相关信息可不必以书面可读的方式标出。

第三十二条  机构应建立物料的质量标准,并检验和放行。对生物活性的试剂,机构应有相应的措施确定效期和保存条件,并在效期内使用,并建立相应的程序验证试剂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物料供应商和样本采集机构的确定及变更应当对其提供的物料和样品进行检测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和接收。

第三十四条  机构自制的试剂(如血浆、抗原等),应建立质量标准、编号及批号编制操作规程、制备记录,并经检验合格后使用,每种物料均应当编制唯一的编号。

第三十五条  样本的要求:

样本包括人体组织来源的骨髓、外周血、胸腹水、脐带血、淋巴结、肿瘤组织等,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接收:

(一)样本的信息:来源、体积/重量、采集方式、采集时间、采集机构与人员,运输方式、运输时间;

(二)样本的接收要求包括包装完整、标签完整清晰、样本运输方式和时间符合要求;

(三)样本送达时应附细胞制备申请单,内容包括:

1.供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必要信息;

2.供者的临床医学信息:既往史、现病史、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3.实验室检测的结果:血常规及分类、病毒四项检查(HIVHCVHBV、梅毒)、肝肾功能;

4.治疗方案:细胞的种类、治疗次数、回输方式等;

5.知情同意书。

  第三十六条  培养基的要求:

(一)免疫细胞体外扩增培养应避免使用异种、异体血清或血浆。所有成分应明确并符合无菌、低内毒素的质量标准。

(二)若培养基中含有人的血液成分,如白蛋白等,应明确其来源、批号、质量检定合格报告,并尽量采用国家已批准的可临床应用产品。如上述成分未获国家批准临床应用,应参照国家对相应产品质控要点,提供质量标准,并对每批产品提供详尽的质量检定报告。

(三)培养基禁用 β-内酰胺类抗生素,应尽量避免使用其他类型抗生素。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免疫细胞制剂的制备包括样本的接收、细胞操作、包装的全过程。免疫细胞制剂的制备应当按照经过验证后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细胞制剂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